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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柳科规〔2018〕1号)
发布日期: 2021-07-1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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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科技项目实施绩效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柳发〔20174号)以及有关柳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是指柳州市科技局作为监督主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开展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

第三条科技项目监督是指对柳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项目”)从申报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五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六条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配合柳州市科技局开展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实施和科技经费使用及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对科技项目要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确保科技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对科技经费要按规定单独设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是指经市科技局公开遴选确认并按公平竞争原则承担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建立科技监督管理业务培训机制。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专业机构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由市科技局组织举办的包括科技政策、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内容的科技监督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水平。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科技项目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项目申报情况。包括项目申报符合年度项目指南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研究开发内容、申报程序情况等内容。

(二)科技项目立项评估情况。包括项目评估程序合规性情况,评估专家遴选实行随机抽取原则和回避原则的情况,专家组成员结构合理性情况,评估结果公平公正性情况等内容。

(三)科技项目立项情况。包括项目调研、筛选、审定程序合规性情况,项目合同书规范性、合理性情况,项目合作协议书情况等内容。

(四)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包括专业机构按专项委托协议书规定履行职责情况,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计划进度任务情况,项目调整程序合规性情况,专业机构的相关人员、项目负责人参加科技监督管理业务培训情况等内容。

(五)科技项目结题情况。包括项目结题程序合规性情况,验收机构的资格条件合规性情况,验收专家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性情况,专家遴选实行随机抽取原则和回避制度的情况,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规范性、合理性情况等内容。

(六)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包括科技项目实施产生的科研成果按有关规定管理的情况,科技成果管理工作遵守科技保密规定情况,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合规性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及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重点检查执行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二)承担单位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财务负责人参加科技监督管理业务培训情况,对科技经费单独设账、单独核算情况,科技经费专款专用情况,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管理规范性等内容。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科技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包括合同书约定的购置设备预算执行情况,购置设备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及其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项目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结题财务验收、受理举报、巡视检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受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

(一)绩效评价。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科技项目从申报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对科技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报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专项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科技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科技经费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三)结题财务验收。对财政资助经费总额80万元以上的验收结题项目、终止结题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四)受理举报。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科技项目实施和科技经费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采用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检查组,或委托相关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委托开展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受委托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年度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并报送市科技局。

(六)监督检查结果应用。市科技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市科技局。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参加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的第三方机构,市科技局可采取责成其限期整改、停止其监督检查业务、终止委托等措施。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的客观、公正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记录监督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等情况。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项目、收回资金、不通过项目验收、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记入诚信档案。

(一)编报虚假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的;

(二)套用他人名义申报项目的;

(三)违规更改项目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和研究开发内容的;

(四)不按期申请项目结题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拨经费、收回资金、不通过财务验收、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记入诚信档案。

(一)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

1.科技经费未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2.科技经费不按项目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

3.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4.科技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5.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账表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在预算申报方面。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的;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3.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三)在预算执行方面。

1.不严格执行预算的;

2.截留、挤占、挪用科技经费的;

3.违规开支人员费用的;

4.违规调整预算的;

5.违规转拨、转移经费、将科研任务外包的。

(四)在结题财务验收方面。

1.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处理的;

2.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3.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规定行为、触犯财经纪律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相关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过程中发生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包括受委托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重大过失和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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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7-14 16:31      

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科技项目实施绩效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柳发〔20174号)以及有关柳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是指柳州市科技局作为监督主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开展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

第三条科技项目监督是指对柳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项目”)从申报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五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六条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配合柳州市科技局开展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实施和科技经费使用及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对科技项目要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确保科技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对科技经费要按规定单独设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是指经市科技局公开遴选确认并按公平竞争原则承担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建立科技监督管理业务培训机制。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专业机构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由市科技局组织举办的包括科技政策、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内容的科技监督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水平。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科技项目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项目申报情况。包括项目申报符合年度项目指南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研究开发内容、申报程序情况等内容。

(二)科技项目立项评估情况。包括项目评估程序合规性情况,评估专家遴选实行随机抽取原则和回避原则的情况,专家组成员结构合理性情况,评估结果公平公正性情况等内容。

(三)科技项目立项情况。包括项目调研、筛选、审定程序合规性情况,项目合同书规范性、合理性情况,项目合作协议书情况等内容。

(四)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包括专业机构按专项委托协议书规定履行职责情况,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计划进度任务情况,项目调整程序合规性情况,专业机构的相关人员、项目负责人参加科技监督管理业务培训情况等内容。

(五)科技项目结题情况。包括项目结题程序合规性情况,验收机构的资格条件合规性情况,验收专家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性情况,专家遴选实行随机抽取原则和回避制度的情况,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规范性、合理性情况等内容。

(六)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包括科技项目实施产生的科研成果按有关规定管理的情况,科技成果管理工作遵守科技保密规定情况,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合规性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及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重点检查执行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二)承担单位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财务负责人参加科技监督管理业务培训情况,对科技经费单独设账、单独核算情况,科技经费专款专用情况,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管理规范性等内容。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科技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包括合同书约定的购置设备预算执行情况,购置设备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及其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项目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结题财务验收、受理举报、巡视检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受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

(一)绩效评价。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科技项目从申报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对科技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报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专项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科技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科技经费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三)结题财务验收。对财政资助经费总额80万元以上的验收结题项目、终止结题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四)受理举报。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科技项目实施和科技经费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采用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检查组,或委托相关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委托开展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受委托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年度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并报送市科技局。

(六)监督检查结果应用。市科技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市科技局。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参加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的第三方机构,市科技局可采取责成其限期整改、停止其监督检查业务、终止委托等措施。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的客观、公正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记录监督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等情况。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项目、收回资金、不通过项目验收、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记入诚信档案。

(一)编报虚假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的;

(二)套用他人名义申报项目的;

(三)违规更改项目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和研究开发内容的;

(四)不按期申请项目结题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拨经费、收回资金、不通过财务验收、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记入诚信档案。

(一)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

1.科技经费未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2.科技经费不按项目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

3.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4.科技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5.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账表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在预算申报方面。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的;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3.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三)在预算执行方面。

1.不严格执行预算的;

2.截留、挤占、挪用科技经费的;

3.违规开支人员费用的;

4.违规调整预算的;

5.违规转拨、转移经费、将科研任务外包的。

(四)在结题财务验收方面。

1.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处理的;

2.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3.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规定行为、触犯财经纪律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相关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过程中发生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包括受委托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重大过失和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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