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基本职能之一。《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明确指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工作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完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需要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为民主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健全机制、完善形式、畅通渠道、保障权利、形成有利的政治环境等;另一方面,民主党派自身要提高民主监督能力,以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提高民主监督能力,涉及参政党建设的很多方面,在这里围绕民主监督的工作实践,对几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谈谈看法。
一、深化对民主监督的认识
民主党派要切实有效地发挥民主监督作用,首先要深化对民主监督的认识,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意识。
1、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民主党派在同中国共产党紧密团结合作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的方式对共产党实行的一种监督,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层面,对执政党的执政行为、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重大问题实行监督,即政治监督。
2、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目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本着“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为支持和帮助中国共产党完善党的领导和改进执政方式而实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与西方政党制度中反对党和在野党以执政党为对立面搞权力制衡有着本质区别。民主党派与共产党根本利益相一致,有着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支持和帮助中国共产党把工作做好是民主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民主监督的功能。民主监督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咨询功能。在国家重大决策的协商过程中实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利益和实际要求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使决策更具科学性,更能反映各方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二是反馈功能。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各级党政机关、党的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反馈,为国家有关监督机构提供信息,并督促问题的解决。三是警示功能。对党和政府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对各项方针政策贯中出现的问题,对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行为等提出意见和批评,起到警示作用,以引起中共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并予以解决。
4、民主监督的法律保障问题。民主监督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具有法律保障的。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的监督权利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作出了规定。其二,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其三,中共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和主要形式作出规定。
二、发挥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势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监督已形成一个大系统,包括中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等。上述各种监督按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运用权力进行监督,如中共党内纪委监委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这种监督有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的保障,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称之为刚性监督。另一类是运用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如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这种监督虽在政策上有明确的规定,但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可称之为柔性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属于非国家权力性质的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東力和强制性。如果把民主监督搞成具有国家权力性质的监督,就改变了民主监督的性质。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有正确的、合理的,也有不够全面的或不正确的,需要择善而从。有的意见虽然是正确的,但能否实行,还要看条件是否具备。如果把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搞成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仅不能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反而有害于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也是不可行的。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虽然不如刚性监督那样具有强制性,却有它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民主党派由社会各界中高级知识分子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代表性人士组成,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所处地位比较超脱,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民主党派作为政治联盟,具有较独特的视角,能够对共产党提供依靠自身不易提供的监督;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有条件将意见、批评、建议直达党政领导部门,并得到重视;民主党派有较广泛的社会联系面,能较好地反映社情民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虽然属于柔性监督,但可与刚性监督相辅相成,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监督体系的效能,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提高民主监督能力的必要途径
提高民主监督能力没有捷径,必须经过以下的必要途径。一是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规定,从而在民主监督中能够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深入学习并充分理解《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民主监督内容和形式的规定,深入了解其内涵和相关的方针政策、法规。这是搞好民主监督的基本功。三是在分析研究所要监督的问题时,不能只是罗列表面现象或个别现象、仅作概念性分析,而要紧密联系监督的实际,全面考虑主客观各种因素,深入剖析各种矛盾和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并提出中肯的意见、批评和可行的建议。这是保证民主监督质量所应有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四是应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把握所研究问题的脉络或者主线,选取反映问题本质的东西,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探索事物变化的规律性,从而得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和结论,这是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水平的有效途径。
四、民主监督的质量在于切实和可行
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必须重视并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切实,就是民主监督中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必须切合客观实际情况,这是保证监督质量的前提。一项有价值的意见和批评,必须有充分、可靠的事实依据,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往有些调查研究,更多是面上的视察、考察、调查。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调查往在时间较短,接触不深,走马观花,很难全面、深入地了解情况。目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各项改革全面推进,改革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多是涉及面宽、影响因素复杂、带有系统性、触一发而动全身的体制、机制问题。对此类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必须进行认真、深入的专题调研,开展多方位、分阶段、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专题论证。这应该是在新形势下对民主监督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
二是可行,就是民主监督中提出的建议,能为被监督者所采纳,并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成效。在研究一项建议的可行性时,还要考虑可能遇到的以下各种情况:在当前国家的各项工作中,你所提的问题按轻重缓急摆在什么位置,解决这个问题时,国家当前的承受能力又如何;解决所提问題必须提供哪些条件,目前这些条件是否具备,提供这些条件需要做哪些努力,在实施所提建议时,对相关方面会产生哪些有利和不利影响;对所提建议,中共党委和政府有关方面已经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经验和教训,今后打算如何做;解决建议中所提问题,有哪些可行方案,各有何利弊等等。在所提建议的可行性研究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讨问题,使监督的建议在内容上更充实、实施上更可行。
五、将民主监督寓于参政议政之中
参政议政很重要的形式是建言献策。在建言献策中,在阐述取得的成绩、建议推广成功经验的同时,必然会指出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因此常说:民主监督寓于参政议政之中。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是两项性质、目的、任务、形式不同的参政党职能,切不可把参政议政中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不加区分地等同于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涉及的问题,大多属于经济科学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发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对此类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属于建言献策的范畴。有的则属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和实施、党委依法执政和党委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的问题,对此类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则属于政治监督的范畴。民主党派在开展参政议政的调查研究时,应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判断力,发现属于政治监督范的问题时,应进一步分析研究,向中共党委另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这才是真正做到了将民主监督寓于参政议政之中。
六、提高民主监督的成效
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有着不同的功能和特点。其一,参政议政的对象主要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是“机构和人”。其二,参政议政提出问题着眼于怎样做更好,属于研讨性质;民主监督则是指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属于直接提出意见和批评。其三,参政议政鼓励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建睿智之言、献创新之策;民主监督则力求反映情况符合实际,提出中肯的意见、批评和可行的建议。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相比,提出的意见和批评更严肃、更直接,也更敏感。因此,民主监督在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提出和表达方式上要更有相见以诚的精神,这样才有利于正确的意见、批评、建议更好地与被监督者取得共识并被采纳,使监督能更好地取得成效。
民主监督相见以诚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坦诚帮助被监督者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既要对问题进行揭露和批评,还要积极探索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设性建议;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依据应充分可舆论如实反映情况不夸张;既要积极反映社会舆论和群众意见,又要进行综合、分析和提高;对问题的分析判断要准确到位,提出意见、批评要中肯,切忌主观片面;充分说理,语言得体,切忌戴空帽子、大帽子。民主党派所提的正确意见,批评,建议能为被监督者诚心接受,即使是不正确的或片面的意见,批评、建议,也能为被监督者充分理解,维护好和谐的合作共事关系。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基本职能之一。《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明确指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工作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完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需要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为民主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健全机制、完善形式、畅通渠道、保障权利、形成有利的政治环境等;另一方面,民主党派自身要提高民主监督能力,以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提高民主监督能力,涉及参政党建设的很多方面,在这里围绕民主监督的工作实践,对几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谈谈看法。
一、深化对民主监督的认识
民主党派要切实有效地发挥民主监督作用,首先要深化对民主监督的认识,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意识。
1、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民主党派在同中国共产党紧密团结合作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的方式对共产党实行的一种监督,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层面,对执政党的执政行为、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重大问题实行监督,即政治监督。
2、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目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本着“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为支持和帮助中国共产党完善党的领导和改进执政方式而实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与西方政党制度中反对党和在野党以执政党为对立面搞权力制衡有着本质区别。民主党派与共产党根本利益相一致,有着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支持和帮助中国共产党把工作做好是民主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民主监督的功能。民主监督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咨询功能。在国家重大决策的协商过程中实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利益和实际要求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使决策更具科学性,更能反映各方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二是反馈功能。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各级党政机关、党的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反馈,为国家有关监督机构提供信息,并督促问题的解决。三是警示功能。对党和政府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对各项方针政策贯中出现的问题,对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行为等提出意见和批评,起到警示作用,以引起中共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并予以解决。
4、民主监督的法律保障问题。民主监督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具有法律保障的。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的监督权利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作出了规定。其二,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其三,中共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和主要形式作出规定。
二、发挥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势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监督已形成一个大系统,包括中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等。上述各种监督按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运用权力进行监督,如中共党内纪委监委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这种监督有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的保障,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称之为刚性监督。另一类是运用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如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这种监督虽在政策上有明确的规定,但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可称之为柔性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属于非国家权力性质的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東力和强制性。如果把民主监督搞成具有国家权力性质的监督,就改变了民主监督的性质。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有正确的、合理的,也有不够全面的或不正确的,需要择善而从。有的意见虽然是正确的,但能否实行,还要看条件是否具备。如果把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搞成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仅不能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反而有害于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也是不可行的。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虽然不如刚性监督那样具有强制性,却有它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民主党派由社会各界中高级知识分子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代表性人士组成,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所处地位比较超脱,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民主党派作为政治联盟,具有较独特的视角,能够对共产党提供依靠自身不易提供的监督;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有条件将意见、批评、建议直达党政领导部门,并得到重视;民主党派有较广泛的社会联系面,能较好地反映社情民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虽然属于柔性监督,但可与刚性监督相辅相成,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监督体系的效能,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提高民主监督能力的必要途径
提高民主监督能力没有捷径,必须经过以下的必要途径。一是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规定,从而在民主监督中能够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深入学习并充分理解《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民主监督内容和形式的规定,深入了解其内涵和相关的方针政策、法规。这是搞好民主监督的基本功。三是在分析研究所要监督的问题时,不能只是罗列表面现象或个别现象、仅作概念性分析,而要紧密联系监督的实际,全面考虑主客观各种因素,深入剖析各种矛盾和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并提出中肯的意见、批评和可行的建议。这是保证民主监督质量所应有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四是应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把握所研究问题的脉络或者主线,选取反映问题本质的东西,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探索事物变化的规律性,从而得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和结论,这是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水平的有效途径。
四、民主监督的质量在于切实和可行
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必须重视并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切实,就是民主监督中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必须切合客观实际情况,这是保证监督质量的前提。一项有价值的意见和批评,必须有充分、可靠的事实依据,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往有些调查研究,更多是面上的视察、考察、调查。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调查往在时间较短,接触不深,走马观花,很难全面、深入地了解情况。目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各项改革全面推进,改革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多是涉及面宽、影响因素复杂、带有系统性、触一发而动全身的体制、机制问题。对此类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必须进行认真、深入的专题调研,开展多方位、分阶段、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专题论证。这应该是在新形势下对民主监督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
二是可行,就是民主监督中提出的建议,能为被监督者所采纳,并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成效。在研究一项建议的可行性时,还要考虑可能遇到的以下各种情况:在当前国家的各项工作中,你所提的问题按轻重缓急摆在什么位置,解决这个问题时,国家当前的承受能力又如何;解决所提问題必须提供哪些条件,目前这些条件是否具备,提供这些条件需要做哪些努力,在实施所提建议时,对相关方面会产生哪些有利和不利影响;对所提建议,中共党委和政府有关方面已经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经验和教训,今后打算如何做;解决建议中所提问题,有哪些可行方案,各有何利弊等等。在所提建议的可行性研究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讨问题,使监督的建议在内容上更充实、实施上更可行。
五、将民主监督寓于参政议政之中
参政议政很重要的形式是建言献策。在建言献策中,在阐述取得的成绩、建议推广成功经验的同时,必然会指出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因此常说:民主监督寓于参政议政之中。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是两项性质、目的、任务、形式不同的参政党职能,切不可把参政议政中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不加区分地等同于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涉及的问题,大多属于经济科学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发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对此类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属于建言献策的范畴。有的则属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和实施、党委依法执政和党委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的问题,对此类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则属于政治监督的范畴。民主党派在开展参政议政的调查研究时,应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判断力,发现属于政治监督范的问题时,应进一步分析研究,向中共党委另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这才是真正做到了将民主监督寓于参政议政之中。
六、提高民主监督的成效
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有着不同的功能和特点。其一,参政议政的对象主要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是“机构和人”。其二,参政议政提出问题着眼于怎样做更好,属于研讨性质;民主监督则是指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属于直接提出意见和批评。其三,参政议政鼓励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建睿智之言、献创新之策;民主监督则力求反映情况符合实际,提出中肯的意见、批评和可行的建议。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相比,提出的意见和批评更严肃、更直接,也更敏感。因此,民主监督在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提出和表达方式上要更有相见以诚的精神,这样才有利于正确的意见、批评、建议更好地与被监督者取得共识并被采纳,使监督能更好地取得成效。
民主监督相见以诚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坦诚帮助被监督者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既要对问题进行揭露和批评,还要积极探索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设性建议;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依据应充分可舆论如实反映情况不夸张;既要积极反映社会舆论和群众意见,又要进行综合、分析和提高;对问题的分析判断要准确到位,提出意见、批评要中肯,切忌主观片面;充分说理,语言得体,切忌戴空帽子、大帽子。民主党派所提的正确意见,批评,建议能为被监督者诚心接受,即使是不正确的或片面的意见,批评、建议,也能为被监督者充分理解,维护好和谐的合作共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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